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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当前,由于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尚未完全消除,就业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为实现全年帮助5万名以上高校毕业生在杭就业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  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5号)和《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9〕1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201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落实“两创”战略和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当前就业工作首位”的要求,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畅通原有就业途径,开辟新的就业渠道,进一步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努力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二、深入推进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一)继续实施大学生创业实训工程。确保全年实训人数达到40000名以上并力争50000名,新增实训基地100家以上。市实训办要将目标任务分解到相关责任部门和培训机构,引进和打造一批新的培训机构,努力培育培训产业,大力推进“订单实训”。

    (二)继续实施大学生创业资助政策。力争资助扶持大学生创业企业200家以上,创业带动就业1000人以上。进一步完善有关操作办法和操作程序,加强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等工作。对大学生创业企业优先录用杭州市生源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大学生创业企业3年内可免费参加市人事部门组织的大型人才招聘会、免费在杭州人才网和杭州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网上进行企业形象宣传并发布招聘信息。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农村创业,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扶持。

    (三)继续实施大学生创业导师制。按照《关于深化大学生创业导师制工作的意见》(杭创〔2010〕1号)规定,市劳动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市级大学生创业导师库,全年新增创业导师200名,帮带创业大学生500人。

    (四)落实大学生创业费用免除等优惠政策。大学生创办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免除工商注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和银行开户等费用,实行注册资本“零首付”(两年内到位)。各区要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杭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杭政〔2008〕7号)的有关规定,制订完善有关大学生创业企业房租补贴和会展补贴实施办法,并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五)按规定放宽经营场所的条件限制。对以大学生公寓、居民住宅或商住两用的高层建筑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由工商部门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业放宽经营场所准入的批复》(杭政函〔2009〕200号)予以办理工商登记。

    (六)鼓励大学生网上创业就业。市劳动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网上创业就业认定和扶持工作,对经认定为网上创业就业人员的,按照《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意见》(市委〔2009〕10号)规定,给予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等相关政策。

    (七)继续推进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全年新增园内大学生创业企业500家,带动就业3000人。市人事局、财政局、科技局、劳动保障局要配合区、县(市)政府加强对已建大学生创业园的指导和考核,对园内新增100家创业企业的创业园,给予表彰奖励。加强对县(市)大学生创业园建设的指导,推进我市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向县(市)延伸,帮助县(市)建立市级大学生创业园2家。各区、县(市)要加强大学生创业园的建设管理,健全制度,落实人员,提升服务。各大学生创业园要结合实际,制订发展计划,形成自身特色。

    三、重点做好杭州生源未就业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帮扶工作

    (一)做好本市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登记和就业推荐工作。毕业离校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可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身份证和就业推荐材料到当地人事部门所属市、区(县、市)人才中心办理未就业登记手续。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积极为其推荐就业岗位,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辅导、岗位信息和三年内代管人事档案等服务。

    (二)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和帮扶工作。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户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在2010年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帮扶。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作用,摸清离校未就业人员底数,建立专门台账,并将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我市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范围,向其推荐就业岗位。全市区级以上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专窗”,发放联系卡,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岗位匹配、创业培训等就业“一条龙”服务。同时通过专人负责的方式,积极采集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岗位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实习、见习和工作岗位。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在营业证照的有效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对用人单位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具体工作由市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做好就业困难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重点帮扶工作。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和共青团组织、用人单位要相互配合,积极推进千名“宏志学子”就业帮扶工程。继续发放毕业生就业“一卡通”。对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经本人申请,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发放《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援助证》),有效期为3年。持有效期内《援助证》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与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同等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对其培训和鉴定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持有效期内《援助证》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困难家庭人员每人每月4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对持有效期内《援助证》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对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招用持有效期内《援助证》的高校毕业生,并办理就业登记(公益性岗位除外)、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按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同时,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就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

    四、继续实施有关专项计划和平台建设

    (一)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计划。市、区(县、市)政府部门所属人才市场要积极挖掘各类企业的岗位需求信息,鼓励民营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发挥作用,对降低中介费用并成功介绍离校未就业的杭州市区生源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元/人的补贴。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人事、财政部门制定和完善具体操作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继续实施农村和社区招聘高校毕业生计划。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的有关要求,组织和人事等部门要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社区)工作的选聘工作。民政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继续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对持《援助证》的高校毕业生在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工作的,按规定给予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

    (三)继续实施事业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计划。事业单位力争招聘高校毕业生3000名以上(其中教育系统1400名、卫生系统1000名)。机关事业单位新增编外用工岗位(除后勤服务岗位外)要按80%(含)以上的比例吸纳高校毕业生。

    (四)继续实施大学生学业提升计划。保持普通高校“专升本”、“双学位”和研究生的招生规模,努力培养更多不同层次的实用型人才。

    (五)继续实施公共就业服务进高校计划。切实发挥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的作用。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通过校园宣讲、校园招聘、发放宣传手册、发布网络信息和实行网上互动等形式,主动送岗位信息、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创业就业和劳动保障政策等公共就业服务进高校。

    (六)继续实施大学生见习计划。市劳动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74号)要求,进一步扩大见习基地认定范围,拓展见习训练岗位,做好见习训练和企业实训的政策衔接。力争组织5000名杭州市区生源毕业学年大学生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在杭毕业学年大学生参加见习训练。

    (七)继续建设完善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平台。以杭州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网为主体,整合市、区(县、市)资源,推进全市高校毕业生接收网络服务平台“一体化”,逐步实现全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网络服务全覆盖。

    五、进一步开辟和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研究制订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各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到农村就业的大学生提供人事档案保管、集体户口办理、党团关系挂靠、社会保险代缴等服务。被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由录用单位按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工资待遇,并依据其在农村工作期间参加养老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工龄。

    (二)发挥服务外包行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市外经贸局要以国家商务部和教育部授予杭州市“中国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中心”称号为契机,力争5年培养和培训60000名服务外包实用型人才,吸引50000名大学生就业。教育部门要紧密结合服务外包行业发展需求,促进校企合作,发挥杭州国际服务工程学院培养高层次外包人才的引领作用,以产业发展和用人单位需求为导向,努力培养服务外包企业适用的人才。

    (三)完善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的配套政策。科技、教育、人事、劳动保障、公安、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协议签订、户籍管理、待遇保障、考核激励等方面的政策,采取多形式、多层次的吸纳方式,扩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毕业生的规模,并逐步建立起一支以合同制管理为基本模式的专职科研队伍。

    (四)继续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就业和参军入伍。杭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的,根据本人意愿,其户口可留在原籍或迁往就业地。户口留在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其人事档案可由户口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市属高校杭州生源毕业生到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并工作满3年的,给予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加快制订完善相应的资助办法并组织实施。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可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军人抚恤优待的实施意见》(杭政〔2008〕10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高学历青年参军入伍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96号)的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五)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配套政策和公共服务。对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要切实提供就业落户、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工龄计算、人事代理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层单位用人制度,加大劳动用工监察力度。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建委、房管局等部门要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公寓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8〕16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快我市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公寓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寓有关审批、建设和管理工作。今年开工建设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公寓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寓9万平方米,竣工5万平方米。高校毕业生可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人才创业公寓建设和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04〕18号)规定向房管等部门申请租赁创业人才公寓。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政策继续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75号)规定执行。

    六、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建设“生活品质之城”和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强化考核督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的保障和管理,相关补贴、补助等市级经费,符合条件的,可在市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他市级经费在市促进就业专项经费中列支,市、区(县、市)财政承担比例按杭政办函〔2009〕7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有关补贴、补助和代偿等政策不可重复申请享受。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虚假招聘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控制大规模招聘会,加强招聘活动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招聘活动的安全保卫和预案措施。加大督查力度,监督用人单位落实用工和劳动保障制度,加强对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评论 时间: 2010/9/7 11:28:26 作者: nana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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