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杭州社保代理、社保代缴、人事代理、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事外包、人力资源公司全国热线:400-071-0878
上海杭州社保代理、社保代缴、人事代理、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事外包、人力资源公司上海热线:021-64307632
杭州专业人事代理、社保代理、社保挂靠、人事外包、杭州人才派遣、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公司 杭州专业人事代理、社保代理、社保挂靠、人事外包、杭州人才派遣、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公司
人事外包,社保代理,劳务派遣
人事外包
人事外包,社保代理,劳务派遣
 
人事外包,社保代理,劳务派遣 企业人事外包-什么是人事外包
人事外包(HR Outsourcing Managed Service)即企业将人力资源管理中非核心部分的工作全部或部分委托人才服务专业机构管(办)理,但托管人员仍隶属于委托企业。这是一种全面的高层次的人事代理服务。more...
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杭州市人事局 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一、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第一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遵循公开的原则,切实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条 市人事、机构编制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及其门户网站上公示下列行政许可内容:
    (一) 行政许可事项;
    (二)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三) 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四) 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受委托事项和权限;
    (五) 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标准;
    (六) 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
    (七) 申请方式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八) 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九)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的具体数量;
    (十) 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十一) 责任处(室、局)及其承办人的电子信箱和电话;
    (十二) 救济途径;
    (十三) 投诉、申诉、举报受理部门:局办公室(人事监察处),电话:85252611,电子信箱:rsj.bgs@hz.gov.cn。

    第三条 市人事、机构编制机关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公开行政许可内容:
    (一) 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二)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
    (三) 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行政许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设施;
    (四) 新闻发布会;
    (五) 行政许可公开服务热线;
    (六) 各级各类档案馆及现行文件查阅服务中心;
    (七) 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行政许可信息的形式。

    第四条 市人事、机构编制机关对已经公示的行政许可内容应及时更新,确保公众及时、可靠地获得行政许可的最新信息。

    第五条 对已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承办人应通过便于申请人知晓的公开方式及时公布处理进程及其结果。

二、行政许可申请与受理制度

    第六条 市人事、机构编制机关承担行政许可事项的处(室、局)具体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的申请。

    第七条 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熟悉人事(机构编制)工作政策法规,具有人事行政执法资格和一定的工作业务水平,工作作风正派、公道、廉洁、高效。

    第八条 承办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具体内容为:
    (一)申请事项是否符合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
    (三)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四)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五)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显错误;
    (六)申请人资格条件。

    第九条 承办人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当场制发《行政许可不需受理告知书》(样式见附件1),并将材料一并退回;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应当制发《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样式见附件2),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申请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应指导申请人更正,也可经申请人同意后代为更正,并在更正处加以说明;
    (四)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申请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需要补办材料后提出申请,制发《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样式见附件3)。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对依法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申请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制发相应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样式见附件4)。

三、审查与决定制度

    第十条 承办人应当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可靠。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核查应予记录并归档。经核查符合行政许可的条件或标准的,由负责受理的工作人员提出行政许可决定初步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 承办人在对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诉和申辩,对陈述和申辩的内容予以记录并要求当事人核实后签名。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承办人还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十二条 对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需赋予申请人特定资格的,应明确资格考试的组织、报考条件、考试科目、考试大纲以及考试程序和规则等;对考试合格的公民的其他法定条件进行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格证。

    第十三条 依照规定需实地查验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查验;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救济权利。

    第十四条 市人事、机构编制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需要延期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制发《延长行政许可审查期限通知书》(样式见附件5),并将延长期限的依据、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市人事、机构编制机关各责任处(室、局)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市人事行政部门办公室负责统一以信函方式送达。各责任处(室、局)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市人事、机构编制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实行首问责任制,谁主办,谁负责。

    第十七条 市人事、机构编制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依法颁发行政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完成颁发、送达工作。

    第十八条 市人事、机构编制机关颁发、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直接向被许可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二)申请人指定代理人的,也可以向代理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三)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
    (四)申请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四、听证制度

    第十九条 市人事、机构编制机关依法实施以下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本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

    第二十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向市人事、机构编制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交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市人事、机构编制机关应在接到听证申请20日内组织听证。

    第二十一条 市人事、机构编制机关应以下列方式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告知听证权利:
    (一)能口头告知的,口头告知后制作告知笔录,并要求被告知人或见证人署名;
    (二)不能口头告知的,应当送达市人事、机构编制机关制发《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样式见附件6)进行书面告知;
    (三)按照上述两项无法告知的,采取公告告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告知。

    第二十二条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人事、机构编制机关为听证组织机关。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指定,负责听证的具体主持工作。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负责听证记录并制作听证笔录。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是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熟悉行政许可业务、作风正派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中立、客观、全面地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意见;
    (二)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决定中止或者延期听证;
    (四)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权限;
    (五)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六)就行政许可的证据、理由询问听证参加人;
    (七)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八)本规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是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 本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
    (二)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本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 与本行政许可申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六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本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签署委托代理书,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可以按以下程序选择、确认利害关系人:
    (一)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可能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其合法权益受行政许可决定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利害关系人相对确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向利害关系人送达告知书;利害关系人不确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且要求利害关系人到行政机关登记。
    (三)利害关系人应按前项所规定的行政机关的告知或者公示要求,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听证的申请。
    (四)利害关系人数量众多时,由利害关系人推举代表;代表难以推举产生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抽签等公平、公开的方式确定代表。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听证主持人姓名以及申请主持人回避的权利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当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确认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回避。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记录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是否回避。

    第三十条 听证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
    (二)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以及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许可审查建议;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就行政许可申请提出证据、理由,并进行陈述、申辩;
    (四)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就行政许可申请的理由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申辩,并对其他听证参加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所有与行政许可申请相关的证据都应当在听证中出示、质证;
    (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三十一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二)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记录人的姓名、职务;
    (四)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五)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
    (六)行政许可申请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以及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许可审查建议;
    (七)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内容;
    (八)听证参加人进行质证的内容;
    (九)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第三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就听证情况及审核意见写出听证报告,并随同听证笔录一并报行政机关负责人。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一)听证参加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二)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鉴定、勘验调查的或者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作证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听证。由听证主持人负责按照本规定的规定举行听证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二)听证参加人因不可抗拒原因无法到场的;
    (三)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前款延期原因情形消除后,应当在5日内举行听证。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听证: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二)听证中途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退场的;
    (三)严重违反听证会纪律,不听制止的;
    因前款所规定的情形之一被视为放弃听证请求的,不得再次对同一事项要求听证。

    第三十六条 组织听证的费用应当由本行政机关承担,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
五、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本局(编办)审核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被许可人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许可事项的特点,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定期检验等方式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实行监督检查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经负责检查的工作人员签字后及时归档。

    第三十九条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条 被许可人发现本局(编办)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可以通过本局(编办)设立的行政许可监督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投诉,也可以通过杭州市政府人事局网站投诉。对投诉的问题本局将及时进行调查和核查,作出处理决定,并反馈给投诉人。

六、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一条 负责行政许可的处(室、局)和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局(编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履行本规定的公示制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未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办理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依法应当根据听证笔录、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听证、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未根据听证笔录、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不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监督检查职责、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监督不力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异议和申诉。

评论 时间: 2010/9/6 14:49:45 作者: ad 点击: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