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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关于2014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申报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市政府令21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4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申报范围及要求    
1.范围对象 
参加杭州市主城区社会保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以及以用人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参保单位”),2014年12月仍参保缴费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帮工。    
2.申报形式 
参保单位可采用网上办事、电子文件或纸质报表三种形式申报2014年度职工工资收入。已办理劳动保障网上办事认证的参保单位,应采用网上申报形式填报;上年度已采用电子文件申报或上年末在职参保缴费人数在100人(含)以上的用人单位,应采用电子文件申报;上年末在职参保缴费人数在100人以下且上年度未采用电子文件申报、尚未开通网上办事的参保单位,采用纸质报表申报。 
(1)采用网上申报的参保单位,凭网上办事认证用户名和登录密码或CA数字证书,登录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http://www.zjhz.hrss.gov.cn/),点击杭州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图标或者直接登录杭州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wsbs.zjhz.hrss.gov.cn)进行办理。具体网上申报开放时间见网站通知。 
(2)采用电子文件申报的参保单位,请在2015年2月份凭单位介绍信,按社保隶属关系,到相关的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本单位电子文件申报表(优盘自备)。 
(3)采用纸质报表申报的参保单位,由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社保隶属关系,分别寄送《2014年度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表》。 
3.填报要求  
(1)职工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口径填报。 
(2)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本人工作月数。 
(3)停薪留职人员、外单位借用人员按参保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水平确定;经参保单位批准的离岗退养人员按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期间的职工和实行哺乳期的女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填报。 
(4)填报时应填写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其他项目请勿修改。参保职工基本信息有误的,请按规定另行申报变更。
(5)采用电子文件或纸质申报表申报的单位,请于2015年3月底前按社保隶属关系上报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 
(6)为了不影响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享受,用人单位须对2014年12月结算时参保缴费和12月底前办理参保的所有在职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进行申报,不得少报、漏报。    
二、关于2015年上半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1. 2015年1月至6月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缴费额,暂按2014年12月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规定的缴费比例预收。7月份启用2015年缴费基数时,对上半年预收的各项缴费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2.新增征地农转非人员(含撤村建居),实行一次性缴纳1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办法。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确定,在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前,按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改按公布的标准执行。
三、关于参保人员2015年上半年办理停止缴费手续时,社会保险费当月结清的处理 
在2015年上半年办理在职参保人员停止参保缴费时,各参保单位须填写《杭州市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减少申报表》的“职工工资收入”(是指2014年度职工工资收入)栏,由社保经办机构对停保人员2015年预收缴费基数与核定缴费基数产生的社会保险费差额部分予以结清,多退少补。      
上述费用仅指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在2015年上半年申报企业退休新增人员核定职工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社会保险费不再进行当月结清处理,改为单位把上半年办理企业退休新增的人员与参保职工一并上报上年度的收入,统一参加7月份的年中结算。
四、关于参保事业单位2014年工资统计年报报送及保费差额预收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杭人社发[2013]641号)规定,编内职工社会保险费实行缴费基数和单位工资统计年报相挂钩的征缴管理办法。 
1.已建立工资统计年报审核制度的事业单位,其2014年度编内职工月人均工资统计年报数,由市、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后,在4月底前分别提供给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不再自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编内职工月人均工资统计年报数。
2.2015年保费差,上半年按照上年底缴费标准预收,年中按照缴费基数和工资统计年报相挂钩办法统一清算。
五、关于生育保险有关问题
根据《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杭政办发[2011]22号)规定,参保人员生育津贴按照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参加杭州市生育保险的单位,2015年上半年发生生育保险支付情况时尚未申报本单位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应当在申领生育待遇前,报送本单位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以确保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生育津贴待遇。因单位重新申报造成本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发生变化的,当年度内已经享受生育津贴人员不再调整,之后享受生育待遇人员按照本单位重新申报后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生育津贴。
特此通知。
 

 
 

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        


2015年1月29日     

评论 时间: 2015/2/26 9:44:07 作者: nana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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